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全称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,简称青海省个私协。(英文名称:Qinghai Individual &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缩写:QIPEA)
第二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在中共青海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,由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经青海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桥梁纽带和主要渠道,是进行经营自律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,是服务会员生产经营活动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、引导会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,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。
第三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宗旨是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;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毫不动摇地鼓励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;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促进社会和谐发展;组织会员进行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发展;团结、教育、引导会员爱岗敬业、守法经营、诚信服务、奉献社会,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,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,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的发展目标是: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、会员满意、社会认可,充满生机与活力、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。
第四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,接受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和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设在青海省西宁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向会员宣传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、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,引导诚信经营、文明服务;
(二)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,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,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;
(三)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,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;
(四)根据政府授权,进行生产经营指导,提供技术培训、职称评定、资金融通、信息交流、市场营销、商务考察等服务。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;
(五) 协助党政部门和有关团体建立健全协会党、团、工会、妇联组织;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;
(六) 关心会员的生活,引导会员参加社会保险,兴办福利事业,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;
(七) 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的先进典型,先进人物素材,表彰先进;向人大、政协推荐代表、委员;组织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;
(八) 开展对外交往,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、交流与合作;
(九)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在青海省范围内,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,在“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”的原则下,履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会员。
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单位会员:各州、地、市、县(区)个体私营经济协会(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、私营企业协会)、相关行业协会;私营企业(包括: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)。
个人会员: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投资人及其从业人员。
凡被依法注销、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,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。
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监督协会的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;
(三)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:
(四)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;
(五)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福利;
(六)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;
(七)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三)恪守职业道德,热心为群众服务,支持社会公益事业;
(四)遵守社会秩序,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;
(五)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;
(六)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条 青海省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,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五) 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
(三)增补、撤换理事。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 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;
(八) 制定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接受国内外企业和友好人士及社会团体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捐赠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有效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五条(一)、(三)、(五)、(六)、(七)、(八)、(九)、(十)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等有效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;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。可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