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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发布!《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正式通过!3月1日起施行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推动高质量发展,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,遵循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,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原则。

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,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,以数字赋能为牵引,以法治建设为保障,对标国际高标准、高水平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营商环境。

第三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协调工作机制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。

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,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协调推进、督促落实、考核评价等工作。

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。

第四条 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。

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定,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。

第五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,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,完善考核标准,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,对延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问责。

对全部政务服务实施“好差评”制度,评价结果列入考核问责内容。

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,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。

第六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专项工作报告、政情通报或者其他方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大代表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。

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、执法检查、质询、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,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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